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51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伙同冯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冒充物业收费员的身份,以收取卫生费为由,至昆山市**镇**菜市场内对22家商户收取不同金额的卫生费,合计骗得人民币7570元。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收款收据、转账记录等;
2.证人石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有退赔、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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