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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71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帮助盗回游戏账号、参与网站投资等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余某某支付钱款,使得余某某信以为真,先后骗得余某某共计人民币8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QQ聊天截图、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基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初犯、偶犯,诈骗金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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