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潜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1日,丁某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栋**室开设公司,招聘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等人,采用打电话推销办理“万事达”信用卡的方式,骗取办卡保证金。2018年6月14日,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骗取11名被害人办卡保证金共计11000元。
其中,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办卡保证金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潜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虽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诈骗数额,但该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拨打诈骗电话次数的证据仅有其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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