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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燕锦阳,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谎称自己名叫李某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后互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聊天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先后编造办理银行卡业务需费用、母亲生病、办理理财产品、退保、打架需赔偿他人、出了交通事故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王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楚天逸品小区3栋2602房等地多次向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12万4000余元。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骗取上述钱款后用于自己偿还高利贷、游戏充值、奢侈消费等,挥霍一空。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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