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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30日重送审查起诉。

合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为了套取现金,以经营**场需要用柴油为幌子,通过陶某某介绍向广西巨力能源有限公司唐某某购买柴油,于2016年6月7日以10000元定金骗取了该公司31.38吨国标四号柴油,转手卖给合浦县常乐镇石世龙经营的**沙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收到9万元油款后并没有将油款结付给广西巨力能源有限公司。之后,又从**沙场抽出约10吨柴油,自称卖给了北海市铁山港区的一个不知名的砖厂和石头埠码头一艘不知名的渔船,共得款3万元,所有赃款均用于偿还其它债务及挥霍掉了。经估价,31.38吨国标四号柴油价值194399.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合浦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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