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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4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96********,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至6月15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通过秘密登录被害人范某某的三家淘宝店铺(1、pangqingqing1988;2、只卖江浙沪;3、凤昙汽车用品工厂店)向自己经营的四家淘宝店铺(1、友友车饰8;2、鸿资汽配;3、若惠车品;4、tb777767142)进行虚假下单,范某某在不知晓的情况下对虚假的订单全部进行确认付款,涉案总金额122421元。案发时,袁某某控制的四个支付宝可用余额为32000余元,另有9万余元冻结在淘宝第三方平台(未遂)。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到坦头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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