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宝坻区**镇**村**排**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帮助李某某将陕西省公安机关扣押的铲车要回,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再次以帮助李某某将陕西省公安机关扣押的铲车要回,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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