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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现住洪湖市**镇**街道**号,2013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洪湖市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洪湖市茅江街道益民小区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将受害人肖某某的一辆牌号为鄂DH****新桑塔纳轿车租下。2015年4月底,因欠谭某某的巨额借款无法归还,袁某某便将从肖某某处租借的车辆抵押给谭某某,后关掉手机离开洪湖,至被抓获期间与肖某某不再联系。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评估中心评估:鄂DH****桑塔纳轿车价值68557元。

另查:2012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汽车租赁公司鲁某某处租赁一辆车牌为鄂D7****现代小轿车,2012年4月28日,因欠他人高额赌债,袁某某便将该车作抵押从李某某处借款一万元。从此后关掉手机,从此不再与鲁某某联系。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评估中心评估:鄂D7****现代汽车价值23526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洪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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