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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19〕14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村委会****。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学连,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手机上网加入专门在网上从事诈骗的团伙,该团伙诈骗的分工和方法为:先在各游戏平台推广提供游戏外挂软件,有人看到广告有兴趣并留下的联系方式后,推广人员就将其介绍给“客服”负责,“客服”称在微信上以发红包的形式购买后便可以在线安装,随后将被害人拉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组成的微信群,被害人在群内发红包后,在打开链接安装时又要继续支付授权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被害人在支付完上述费用后便联系不上对方。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责组建微信群并以抢红包的形式收取被害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抢到10000元提成500元。由于抢红包需要多人,王某某便叫上林某某、袁某某、胡某某等人(林某某、胡某某已另案处理)参与抢红包,每抢10000元提成75元,林某某、袁某某、胡某某等人抢到红包后把钱发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交给“客服”。经统计,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抢到的红包金额为23296元。

本院认为, 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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