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工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城**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干警抓获临时收押于淮南市看守所,2019年8月22日被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6月至12月,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袁某某以给被害人刘某甲(女,48岁)女儿黄某某办事为由,故意多次编造虚假理由,掩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从刘某甲处骗取钱财共计70.7万元,二人分赃后用于还欠账、房贷、消费使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在尹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袁某某是否参与共同预谋不清;袁某某是否明知尹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而起到帮助作用不清。认定袁某某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将扣押的两部移动电话机返还袁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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