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4〕2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外号“**”,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初中文化,现无业,家住信丰县西牛镇石头塘村***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而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信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上半年至9月期间,兰某某多次到星村圩黄某某家地下赌场,伙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王某某等十余人以蛤蟆老K的方式实施赌博。袁某某在赌场以坐庄为主,兰某某以闲家下注的方式参赌。9月份以后,兰某某将参赌人员召集到其星村圩自己家中参赌。几天后因担心被查获,兰某某在星村圩“路基坑”搭建一个简易工棚,将赌桌、凳子等赌具运至“路基坑”赌场,召集袁某某、王某某等人前来参赌,兰某某提供饭菜并从赌场抽水。2013年10月24日至27日期间,袁某某、朱某某等人将赌场搬至星村老乡政府后山腰 “木子山”,由朱某某等人在“木子山”搭建简易工棚,并提供赌桌、塑料凳子供他人参赌,朱某某负责抽收渔利。期间有袁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人至赌场赌博,袁某某在赌场以打头庄坐庄摇骰子的形式参赌,兰某某则以闲家下注参赌。因聚赌人员众多庄家要求闲家下注金额由原先的10元起步调至50元的起步价,致使“木子山”赌场参赌人数众多、影响恶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参与赌博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某某的赌博行为已达到赌博罪的构成标准。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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