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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赌博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家住赣州市南康区**镇**村**组。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1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同案人胡某甲与胡某乙(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决定合伙坐庄搞六合彩,二人各占50%的股份,并主要由胡某甲负责找下线、收单及接受赌资,而后胡某甲与胡某乙根据赌博网站上的开奖结果与下线人员进行兑奖。截止至2018年5月案发,胡某甲与胡某乙发展了下线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并通过微信接受二人六合彩报码,同时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账户接受二人的赌资并给予二人一定比例的返点。经统计,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胡某甲与袁某某的微信转账金额计373801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胡某乙与袁某某的微信转账金额共计352340元;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胡某甲与袁某某的银行转账金额共计52800元;2017年1月至10月期间,胡某乙与袁某某的银行转账金额共计118480元。袁某某在胡某甲处购买六合彩期间,同时会接受其弟弟袁某乙以及“扬眉王老板”(身份不详)的六合彩报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虽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的行为,但本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能查实的袁某某下线人员仅有2人(袁某乙以及“扬眉王老板”),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三人以上。同时,袁某某平时以收购花生麸为业,有正当职业,而非以赌博为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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