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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西县**乡**村**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嘉兴市开发区长水街道嘉兴市**局**办公室维修空调时,袁某某因疏忽大意而未将安全绳固定,致使在窗外检测空调外机的被害人徐某某坠楼身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120万元,并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袁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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