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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威,北京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1日上午,在顺义区**镇**街**号院,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指挥工人代某某(男,45岁,内蒙古人)、吴某某(男,43岁,内蒙古人)在施工时,旁边承重墙倒塌将代某某,吴某某砸伤。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安排工作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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