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寿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2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9年6月份,承接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莫离村尚锦六组100号民宅建造工程。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未配发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安排手下工人被害人孟某某及张某某、赵某某在上述地点拆卸井子架。当日14时许,被害人孟某某在拆卸过程中,因操作不慎从高约10余米的井子架上坠落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符合高坠死亡。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