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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销售假药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翁牛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4日,高某某来公安机关报案称牛某甲替牛某乙购买的治疗癌症偏方药为假药。经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袁某某销售给牛某甲的治疗癌症的偏方药为假药。经侦查,袁某某销售给牛某甲的偏方药是从江西南昌杨某某、熊某某处购买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翁牛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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