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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0********,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3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大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每次半个月。

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大理市注册成立**商贸有限公司,马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马某某虚构**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的事实,伪造《委托融资合同书》、《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商贸有限公司为担保人。未经银监部门批准,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伙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61人非法集资27,226,000元,其中部分用于支付到期本金及利息、部分用于个人挥霍,造成损失10,151,916.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理市公安局认定袁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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