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39岁,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1********,汉族,高中文化,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住灵川县**乡**(付足)村委**(**)村**采石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1月16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8日告之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9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办【2017】4号文)出台了桂林市采石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14日在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召开的桂林市采石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会议纪要上确定了灵川县**采石场等8家企业为全市采石场建设试点矿山企业。2017年9月灵川县**采石场项目作为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向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2017年10月9日灵川县城乡和建设局批准了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场在灵川县**乡**村的项目选址。2018年12月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某变更为袁某某。2019年6月25日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袁某某作为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建设**采石场安全生产项目过程中,因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占用了一般商品林地。经现场勘查和聘请广西裕博林业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鉴定,鉴定意见是: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场未经审批占用林地地类为无立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被占用林地面积为1.36公顷(20.4)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