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751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沙湾县**村**加工厂,系沙湾县**村**木材加工厂法人。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袁某某以10万元价格从**村努某某手中转入此地。袁某某接手后变更了林权证,登记面积为27亩地,登记名杨某甲。2013年至2016年袁某某未管理林地,2016年更新了枯死的树,栽种了杨树苗,由于缺水树木全部干死。2017年3月底袁某某让党某某从新翻地后栽种了7行,行间距12米,约500棵杨树,党某某在行间套种棉花。由于首先考虑棉花生长,2017年上半年树苗全部死完。2018年再次采取2017年管理办法栽种树苗套种棉花,上半年树苗再次死完,地里无树苗可见。2019年4月袁某某根据沙湾县林业局要求从新栽种了杨树树苗,7行,行间距12米,每列60棵。同时今年4月将林地14万元转给周某某。
2018年6月26日,沙湾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该图斑进行了现场调查,该林地除留有东、南、西1-2行杨树外,都种植农作物棉花。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现地调查时地上树木已被毁,地上无被毁林木迹象,被毁前树木生长情况不掌握,已无法鉴定被毁前树木的数量及材积。
2018年8月3日沙湾县林业局向袁某某下达了告知书,要求2018年11月30日前原地恢复造林。
2019年3月底-4月初袁某某栽树,**乡**站站长杨某乙明确告知了栽树的要求。杨某乙实地查看发现袁某某未按照要求栽种,打电话告知了袁某某种树不合格。
2019年5月9日,沙湾县局技术人员在此现场调查时,周某某已在该地块种植杨树,面积1.61公顷(24.15亩,包括督查图斑);但行间距过大,达11-12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