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6日至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8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袁某甲(另处)为增加经济收入,与景洪市**镇**村委**村小组签订租地协议,租用位于**村小组桥头旁的土地,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上硬化路面、建盖房屋及停车场相关设施,致使被占用地块受到损坏。
经西双版纳州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甲、袁某某占用地块位于景洪市**镇**村委**村小组,总面积为25.79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7.15亩,耕地种植条件中度损毁。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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