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环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1********,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号楼**单元**室,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村**组。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以石森公(刑)诉字【2019】0015号起诉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12日退回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时间从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用挖机剥离山林表土再爆破的方式在**镇**村**组山林“某某”(属栗山村集体所有)毁林采石,其中部分山林已剥离表土层,暂未采石。袁某某与雷某某共同非法占用林地19.8亩,其中:重点防护林地8.37亩、薪炭林地9.95亩、一般用材林地1.5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