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五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1组31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2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赵伟、曹志荣。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9月份,袁某某从**镇**村李百午手中转买位于**镇**村村西南、省道207公路西侧的一处养殖小区,面积约18亩,取得该块地的经营权后袁某某与**镇**村村集体重新签订承包合同。2015年10月份,袁某某从**镇**村许某某手中购买位于其2010年9月购买的养殖小区南侧的一处林地,面积27亩,取得林地经营权后袁某某与**镇**村村集体重新签订承包合同。2015年春,袁某某未经林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其经营的林地上建设驾校办公用房20间,2016年、2017年又在其经营的林地上建设驾校训练场地及练车所用附属设施,到 2017年6、7月份驾校基本建设完成,该驾校未投入使用。经鉴定,认定地块总面积47.92亩,其中房屋及水泥硬化、菜园子共计占用林地面积19.41亩,对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构成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方面未查清,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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