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60********,汉族,初中文化,鄱阳县人,鄱阳县**退休职工,原江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部长,家住鄱阳县鄱阳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0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30日,余某某(已判刑)在鄱阳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江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该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袁某某任理财部长,负责存款人的理财账目等。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公司在营业期间,袁某某及王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二十余名公司员工、业务员及理财师,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以入股、分红的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并以安装电子屏游走字幕宣传、制作投资理财宣传单、挂历等形式,吸收三百余位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6263.682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82.8897万元。
袁某某经手的42名存款人的本金总额为870.528万元,其中,袁某某存款13.8万元,未造成损失,变相吸收其他存款人的本金856.72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35.6183万元。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退缴所得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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