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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5********,汉族,中专文化,原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村**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经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雇佣,伙同他人在宝山区牡丹江路**号**楼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以8%-10.5%年化收益率、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经审计:上述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2万元,已全部兑付。

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某、樊某某、陆某某的询问笔录、《案件情况登记表》、银行账户流水;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洪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顾某某的证言;3.《上海**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中科二期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协议》、《上海**租赁有限公司衡阳中科二期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协议》、《浙江中科二期项目续2预期收益表》、《债权回购承诺书》、《回执》、《回函》;4.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宝山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附数据光盘);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冻结财产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查封、冻结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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