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袁**,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渭南**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在逃)在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下,以高利息为诱饵,下设多个代办站,并发展多名站干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不起诉人袁**系该合作社站干,共吸收群众存款34.4万元,案发后已全部兑付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较少,已全部兑付并取得谅解,依法可认定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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