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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9年6月2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于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与2020年12月23日补充侦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西峡县**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以南阳市**公司的名义和以河南**公司担保的方式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并允诺支付1分5或2分的月息。郭某某在西峡县吸收存款过程中,袁某某也积极的介绍亲朋好友在郭某某的公司存钱。2014年下半年,郭某某到公司制定了一项新规定:员工拉来的存款总额减去一百万元的基数,超出一百万元的部分,给员工抽取2‰的提成,而且这个提成是每月核算,每月有郭某某亲自以现金的方式发放。根据会计赵某某提供的表格和袁某某的供述:2014年,袁某某提成奖励20780元。该提成袁某某已积极退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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