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7〕7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曾用名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隆回县**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5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群众举报称袁某某家中藏有一把“鸟铳”,民警接警后即赶往隆回县**会一组袁某某家中,依法将袁某某收藏于家一楼杂物间的一把“鸟铳”予以搜缴。经查,该“鸟铳”系袁某某所有。经物证鉴定:该“鸟铳”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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