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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谭某某(已判决)将一支射钉枪存放在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位于兴山县**镇**村**组**号的家中。2019年9月24日晚,袁某某得知谭某某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便将射钉枪从屋内转移藏匿于屋旁菜园中。9月25日,经袁某某指认,办案民警在其屋旁菜园中起获该支射钉枪。经鉴定,在袁某某家中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以上事实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视频、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老年人犯罪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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