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公诉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绰号甲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其位于习水县**镇**村**组**号的住宅内制造枪支一支。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该枪支放置在其住宅卧室内。2019年11月24日,习水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组织人员拆除其房屋时发现该枪支并报警。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持有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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