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3********,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德江县**街道**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女友徐某某在黄某某家吃完中午饭后,与黄某某等人相邀一起去花坪钓鱼,后在凤冈县花坪镇长屋间组(小地名:老店子)处时看到路边有河流,几人便在此钓鱼,因没有诱饵未能钓到鱼。袁某某便从汽车后备箱内拿出两张渔网和一个抄网,在该河流捕鱼。在捕获二十多条鱼后,因他人举报被凤冈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及凤冈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网2张、抄网1个;2、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凤冈县水务局证明、凤冈县农业农村局《网目测量报告》、贵州省农业厅黔农法[2007]77号文件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袁某某的家人主动购买了一万元钱的鱼苗开展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实施生态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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