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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7月31日系松花江水域禁渔期间。2020年7月14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使用自制的陷网,在德惠市**镇**村“**桥”附近属松花江水域的**河进行捕鱼,共捕捞鲫鱼175克。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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