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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村委****组,现住在河南省新蔡县****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06月28日被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新蔡县**镇**村委碾板桥东侧河道内用自制电捕鱼工具捕鱼,共捕捞到1.04斤鱼。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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