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组,现住在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06月28日被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新蔡县**镇**村委碾板桥东侧河道内用自制电捕鱼工具捕鱼,共捕捞到1.04斤鱼。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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