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5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捕捞江鱼、江虾禁止使用工具“地笼”13个投放到长江洪湖市**镇**村江段里面欲捕捞水产品。2020年8月23时5时许,当袁某某回收“地笼”时被洪湖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扣押“地笼”13个、渔获小龙虾及小鱼共1.7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