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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5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捕捞江鱼、江虾禁止使用工具“地笼”13个投放到长江洪湖市**镇**村江段里面欲捕捞水产品。2020年8月23时5时许,当袁某某回收“地笼”时被洪湖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扣押“地笼”13个、渔获小龙虾及小鱼共1.7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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