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现暂住习水县**街道**房**水厂,在习水县城务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5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携带两幅渔网及水桶一个从习水县土城镇水狮坝村出发,到习水县土城镇五星村小地名“岩角头”河段的赤水河流域(支流)使用渔网捕鱼,被习水县公安局现场抓获,扣押野生河鱼十条。经习水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用于捕捞鱼类的渔网网目直径为3厘米,属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做了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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