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侦查机关重报,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5日侦查机关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五马桥至壁州廊桥河段处使用7张条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通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获物1.3kg。根据“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工作的通告”,袁某某捕鱼地点为禁渔区,捕鱼时间为禁渔期;使用的条网为禁用工具。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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