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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83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号,住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3时30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携带升压器、电瓶等工具来到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长江一级支流旱河江边,由袁某某使用电鱼工具,胡某某提桶,二人共同非法捕捞到泥鳅、鳝鱼、白参鱼、虾子等共计重3.11千克。15时30分许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巡逻民警捉获。2020年3月23日,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通告旱河等水域被设为禁渔期,禁渔时间10年.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时间在《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发布之前,袁某某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时,旱河尚未被公告禁渔。因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没有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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