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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60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龙溪河干流跳石水域,在该水域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1张网目尺寸为0.2厘米的板罾网捕捞水产品。至当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捕捞到子鱼1尾,总重0.045千克,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被扣押,其捕捞到的渔获物因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定位图、水域情况说明、渔获物种类的查验情况、所涉渔具查验情况、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同时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修复生态,有悔罪表现,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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