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芦淞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农历四月至七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镇**村周边的三塘湾、宋家湾的树林内,用在网上购买的捕蛇网非法狩猎蛇,共捕获各类蛇30余条。捕获的蛇被袁某某或是卖出获利,或是自己与朋友食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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