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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狩猎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中共党员,193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36********,汉族,文盲,农民,住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分别于2019年10月份、2020年10月20日左右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私自架设粘网在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其自家农田旁捕鸟,还未捕到鸟便被分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1月5日主动向分宜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满75周岁,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之一规定之情节;本案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私自架设粘网捕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鸟吃自家农田里的菜,主观恶性小,且没有狩猎到鸟,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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