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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Z1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宏泽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5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至2月3日,即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通过网络以11元、13元、16元每个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各类防护口罩8580个,随后以19.8元、29.8元、39.8元每个不等的价格在淘宝网店“益林堂の”上销售,并雇请刘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増江街东方村辆村路4号民房内帮忙打包发货。截止2020年2月6日被查获,已销售口罩8554个,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36345.32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疫情爆发期间哄抬物价,差价率为80%-261.82%。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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