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辰溪县**街餐馆吃完饭,酒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驶往**方向,途径审计局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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