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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路北段****号,现住地四川省邻水县****北段****。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驾驶川XG****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妻李某某、孙子袁某乙从邻水县城出发沿邻(水)长(安)路向长安乡秀峰村方向行驶,当日4时50分许,该车行至邻水县长安乡秀峰村2组“沙鱼桥”西侧下坡右转急弯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坠于左侧路外的河中,造成其妻李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甲留在现场等待救援处理。2019年6月27日,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袁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无犯罪前科,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与死者系夫妻关系,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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