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交通肇事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载着妻子林某某,沿G3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平市**镇**集团路口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在道路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前部与刘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鲁******(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式汽车列车后部偏左侧发生碰撞,致林某某死亡。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胸椎、胸骨骨折,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袁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与林某某近亲属袁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袁某乙对其表示谅解。

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接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系刘某某电话报警,2019年8月15日,事故科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袁某甲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

2.电子档案,证实:袁某甲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犯罪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未发现袁某甲有犯罪前科。

4.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袁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情况。

5、谅解书,证实:2019年8月14日,袁某甲与林某某近亲属袁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袁某乙对其表示谅解。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邹平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为刘某某、袁某甲提取血样的情况。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袁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二)鉴定意见

1、邹平市公安局(邹)公(刑)尸鉴字【2019】08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胸椎、胸骨骨折,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2、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物鉴字第8750、87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袁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山东理工大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发生的过程及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法鉴定;鲁******(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汽车列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设置情况不符合国家现有相关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三)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7月10日00:45左右,我驾驶鲁******(鲁*****挂)号货车载着胡某某拉着废铁由北向南行驶至**镇**集团路口左转弯时,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货车与我车尾部相撞。

2.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7月10日0时30分到1时左右,刘某某驾驶鲁******(鲁*****挂)号货车,我在副驾驶坐着,由北向南行驶至**集团路口的时候准备左转弯时被一辆六轮货车追尾。

3、证人袁某乙证言,证实:2019年7月10日1时左右,接到父亲袁某甲电话得知他和母亲林某某发生事故,当时父亲和母亲从家载着蔬菜去**农产品批发市场卖菜

(五)袁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