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荣信厨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酒后驾驶陕D****7号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北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在此执行夜间盘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4.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及抽血照片;

3鉴定意见;

4身份及车辆信息;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