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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寻衅滋事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行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因其父亲袁某乙被邻居袁某丙打伤,与其哥哥袁某丁一起找到舟曲县**镇**行政村的袁某丙家中,将袁某丙家中花盆、树木及门损坏,后被民警劝离。

 2016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因舟曲县**镇**村村民奂某甲欠其5万元高利贷不还,遂找到奂某甲家中,在门口与奂某甲父亲奂某乙发生争执。袁某甲因见奂某乙全嘴中叼着一支烟认为奂某乙全态度不好,遂夺掉奂某乙全的烟,并在奂某乙全脸上扇了几巴掌,胸部砸了几拳,二人厮打在一起。正在这时袁某丁驾车赶来,并从车上取出一把砍刀拿在手里,对奂某乙全进行威胁恐吓,后被劝离。

 2016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在舟曲县城关镇“****”附近遇见奂某乙全,再次因奂某甲欠钱问题与奂某乙全发生口角。袁某甲便在奂某乙全的胸部砸了两拳,随后被人劝离。不久公安民警来到现场,袁某丁也手拿一根洋镐把来到现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与袁某丁等人不顾民警劝阻强行冲进奂某甲强家中,袁某甲用手抓住奂某乙全颈部,致使奂某乙全颈部软组织挫伤,后袁某丁、袁某甲被民警劝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殴打奂某乙全的两次寻衅滋事行为分别发生于2016年2月和2016年6月,但进入袁某丙家并毁坏袁某丙家物品的行为发生于2013年1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的行为不符合“两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的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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