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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寻衅滋事)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绰号:“盐某某”、“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0********,哈尼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镇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初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不详,候某(另处)邀约袁某甲到镇沅县太和村委会上索岗小组吴某某家找吴某某讨债。因吴某某未在家,侯某逼迫吴某某家人联系吴某某回家商谈还钱事宜,逗留一小时后,还不见吴某某回家,袁某甲离开。

2.2015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侯某带领李某某(另处)、王某某、袁某甲在镇沅县恩乐镇**村委会旁的一饭店吃饭过程中,侯某联系唐某某到该饭店后,侯某趁一起吃喝的人多,造势逼迫唐某某还款人民币10000元。

3.2017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侯某带着妻子周某某到袁某甲在镇沅县**路经营的“****专营店”约袁某甲和李某到江城县找唐某某讨债,途经思茅区时,侯某又接上陈某,其五人在江城县的一家宾馆找到唐某某,想逼迫唐某某还钱,唐某某趁侯某等人不备脱逃,次日,侯某带袁某甲、李某、陈某离开。

4.2017年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详,侯某邀约袁某甲、李瑞、王某某(另处)到镇沅县**栋**单元**室找唐某某讨债,经过多次敲门后,无人应答,也不见房间内有灯光照亮,侯某带袁某甲、李某、王某某离开。

5.2018年中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侯某又约王某某和袁某甲一起到镇沅县**幢**单元**室找唐某某讨债,敲门后,唐某某不在家,唐某某的前妻陶某某说“如果你们再来,我就要报警了。”之后,侯某带王某某、袁某甲离开。

6.2016年11月份,具体时间不详,曾某某向侯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期限五天。借款到期后,曾某某未按照约定还清借款,侯某带领饶某到镇沅县“某某烧烤店”找曾某某讨债,在侯某、饶某逼迫下,曾某某还款人民币10000元。之后,侯某又带领饶某、宋某某(另案处理)、袁某甲到曾某某经营的“某某烧烤店”讨债,对曾某某进行恐吓、威胁、辱骂。过了几天,侯某又带领饶某(另处)、宋某某等人到曾某某经营的“某某烧烤店”讨债,因曾某某还不了款,犯罪嫌疑人饶某威胁、辱骂曾某某,侯某组织人员在“某某烧烤店”吃、喝,消费不支付费用,致使曾某某无法正常经营生意,并停营倒闭。

7.2016年11月份,具体时间不详,李某某向侯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约定月利息人民币1000.00元。李某某还款人民币20000元后,其余款项未及时还清,侯某多次打电话向李某某催要。期间,侯某还邀约袁某甲到镇沅县恩乐镇**村委会**小组李某某家讨要,因当时李某某及家人未在家,在侯某指示下,袁某甲将李某某家放在厨房冰箱内的两塑料袋罗非鱼(5公斤左右)强行拿走。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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