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95********,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路,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绥宁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转取保候审。
被害人唐某某,男,1978年09月29日,绥宁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7390****。
本案由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上午,绥宁县瓦屋塘镇岩湾村村委会在村部活动中心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招标会,就岩湾村的“林道修建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采取暗标的方式进行投标,村里的底标价是20元/米,投标价最低的中标。曾某某、袁某甲、杨某某、唐某某、袁某乙、于某某等人参与公开招标会。招标会前,唐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某某约定按村里的底标20元/米投标,不要降低底标。投标时唐某某与合伙人于某某以18元/米投标中得岩湾村“林道修建工程项目”。中标后,唐某某从二楼会议室走下一楼,在楼梯口处曾某某、袁某甲拦住唐某某,以唐某某冲了村里规定的底标价20元/米,坏了规矩,向唐某某索要六万元的冲标差价,被唐某某当场拒绝。曾某某、袁某甲即对唐某某进行殴打。当天下午,唐某某与合伙人袁某乙、于某某商议,怕修建林道时袁某甲、曾某某找麻烦,要袁某乙去找曾某某协商能不能少出点钱,而后由袁某乙与袁某丙到官路街上和曾某某商谈,袁某乙提出给曾某某一万元钱,曾某某不同意,并说一分都不能少,且当晚要现金,两人协商未成,袁某乙即离去。后经村干部卢某某、黄某某协调,该林道修建工程转给袁某丁、袁某甲、曾某某修建。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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