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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州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5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害人张某某因儿子被商州区板桥镇供销社院内补课班学生辱骂,误以为是该补课班学生袁某乙(8岁)骂其儿子,打了袁某乙二耳光。中午,袁某乙爷爷袁某丙在接袁某乙回家时得知此事,打电话告知袁某乙父亲袁某甲,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和其弟袁某丁先后赶到张某某家。双方发生争吵后继而引起厮打,袁某甲用脚踢张某某腰部、臀部,致张某某受伤。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所鉴定,张某某右第8、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袁某甲赔偿张某某5.8万元,取得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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