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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72********,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16时39分,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醉酒后驾驶鲁******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滨州市**路**镇堡集大桥东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袁某甲酒后驾驶机动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的经过。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袁某甲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车辆鲁******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袁某甲,袁某甲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

4、酒精测试仪结果单,证实经现场呼气测试袁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mg/100ml。

5、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袁某甲甲基苯丙胺测试结果为阴性。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有现场查处录像和抽血录像,证实民警当场查获袁某甲醉酒驾驶,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

7、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于袁某甲于2018年8月15日17时35分因酒后驾驶在滨医附院依法提取血样。2018年8月20日在送检的袁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mg/100ml。

8、证人袁某乙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15日中午,袁某甲在吃饭期间喝酒,12时左右走回家后驾驶鲁******号轿车去接小女儿,在路上被交警查获。

9、犯罪嫌疑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8月15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袁某甲在吃饭期间喝酒,15时左右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路**镇堡集大桥桥东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真诚悔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上,犯罪嫌疑人袁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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