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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同年11月3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袁某乙伙同袁某甲经事前预谋,驾驶车牌号为贵GMN***小型普通货车,至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吉昌村实施盗窃,途径平坝区白云镇高寨村道路时,将路沿上将被撞坏的4米护栏及两根柱子盗走,后在大西桥镇吉昌村下坝桥将废弃电线杆上的“横担”“抱箍”等钢材盗走。经认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9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袁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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